2008年9月13日,商务部《尾货市场经营管理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审定会在济南世购尾货总部基地举行。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标准处处长胡剑萍、调研员(处长)李党会参加并主持了会议,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黄国雄、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市场学会副会长郭冬乐,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周卫中,山东商业经济学会会长、研究员靳兰香,北京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杨松,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李书友,北京联合大学教授赵亚萍,中国服装协会副秘书长谢青,常熟天虹服装城董事长谢培林作为审定会专家组成员参加了审定。中国市场学会副会长郭冬乐研究员作为标准审定组组长主持审定,审定组听取了标准起草组代表北京工商大学洪涛教授关于标准起草过程的说明。
参加会议的还有济南尾货总部基地投资人山东长城集团董事长刘吉纯、北京精诚百瑞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候续江,北京佰阳戈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董事长梁吉良,济南世购尾货总部基地总经理刘玉杰、执行总经理刘宏民、副总经理罗敏,广州伟国投资有限公司策划总监王心味,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编辑部主任张东生,《纺织服装周刊》副主编王丽媛,《国际商报》主任记者傅莲英,《中国市场》杂志编辑王薇,《中华工商时报》山东记者站记者魏好通、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研究院的王凤宏以及各尾货市场的商户代表。
会议首先由刘吉纯董事长致辞,他认为,尾货标准审定会在尾货总部基地举行将会有力地推动山东尾货批发市场的发展。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李党会调研员谈到,《尾货市场经营管理技术规范》任务来源于《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第一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商办建[2008]11号)的批复项目,由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贸易经济系等单位负责起草工作,国家标准委和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对本标准项目进行管理和指导。在我国尾货市场发展近两年制定尾货市场标准对规范尾货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非常及时的。
标准起草负责人洪涛教授介绍了标准制订情况。他认为,我国是一个制造业大国、贸易大国、消费大国,也是一个尾货大国,长期以来尾货是自由在市场流通的,2007年的1月,我国第一家尾货市场在京开业以来,这种采取集中交易尾货的尾货创新市场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形成了北京、上海、济南、广州、常熟等5大尾货交易中心,许多尾货市场网站也得到了健康发展,如中国尾货网(http://www.dms.hk.cn)、尾房网(http://www.taofang.com.cn)、中国尾房网(http://www.cnweifang.com)、尾货网(http://www.weihuo.cn)、中国尾货网(http://www.wh008.com)、天通尾货市场网(http://www.weihuo2008.com)、服装尾货网(http://www.fzwhw.com.cn,尾货市场已经成为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近两年尾货市场在一些地方呈现盲目发展的势头,为了完善我国商品交易市场体系,促进尾货市场升级与规范发展,在商务部的指导下,我们制订了《尾货市场经营管理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制订的原则是从中国的尾货大国的国情出发,认真界定尾货的概念,避免尾货市场对正货市场形成冲击,又能保持尾货市场与正货市场协调发展。在标准起草过程中我们共召开了五次专家研讨会,5次会议对尾货市场进行了认真地研讨,专家一致呼吁国家应该出台尾货市场规范运营的标准,商务部胡剑平处长对尾货市场给予了极大的关注。黄国雄、任兴洲、郭冬乐、洪涛、于淑华、李建中、万文英、周卫中、赖阳、刘晓雪、杨松、赵仲海、国杰、侯续江、梁吉良、曾群海、刘宏民等商品交易市场专家参加会议并提出了许多建议。
接下来,郭冬乐教授主持审定会。审定组专家逐条对该规范进行了审定。对于第一款规范的范围,周卫中教授认为可以去掉“以网络经营的电子商务尾货市场不适用于本标准”,并建议将“服装、鞋帽、饰品、箱包”改为“服装服饰”,对于第一点修改意见专家一致认同,对于第二点修改意见大部分专家认为保持“服装、鞋帽、饰品、箱包”的提法更为准确。同时,专家们一致通过将第一款中的“本标准适用于申请开业和运营中以经营服装、鞋帽、饰品、箱包等尾货的交易市场以及交易市场中的尾货交易部分”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申请开业和运营中以经营服装、鞋帽、饰品、箱包等轻工纺织类尾货的交易市场”。
审定组专家认为第三款尾货的定义需要重新阐述,包括对其直接定义、它的特征和产生渠道进行准确解释。赵亚萍教授建议加进“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中产生的”这一限定条件,明确尾货的来源,专家们表示认同;大部分专家在是否提出尾货的时滞性这一点有不同意见,标准起草人洪涛教授解释提出时滞性这一条主要考虑是要避免与《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产生抵触,最后审定组决定直接去掉时滞性这一条;谢青认为必须明确尾货是在功能和安全性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他同时建议去掉“在上市流通第一时间段内没有最终销售出去的产品”和“一般周期为3-6个月不等”,理由是第一时间段的说法和具体的周期数字不能准确反映尾货的情况,举例就服装尾货来说,这两点作为界定尾货的条件都是不充分的。胡剑萍处长建议去掉3.1.3款,理由是该阐述是用尾货来解释尾货,不能作为对于尾货的定义表述。
最后经过专家们的讨论,将尾货的定义修改为“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中产生的,在功能、安全性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库存积压产品。包括企业订单外生产的产品、由于某些原因取消企业订单的产成品、在流通过程中销售剩余的商品等。”
接下来是对尾货市场的定义进行审定。靳兰香认为应将“以从事尾货现货交易为主”改为“从事尾货实物交易”;郭冬乐认为应去掉“包括纯批发的尾货市场、以批发为主的尾货市场、以零售为主的尾货市场或批零兼营的尾货市场”这句。对于以上两点修改意见,专家们一致认同。尾货市场定义为“为从事尾货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固定的、具有配套设施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款经营环境要求的第一条选址要求的审定中,胡剑萍处长建议将“符合当地区域的经济建设规划、消防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修改为“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周卫中建议去掉“避免造成正货与尾货的直接相互冲突”;郭冬乐认为应将“在空间上保持距离”更精确表述为“与正货交易市场保持一定的空间距离”,周卫中建议在改后的“正货交易市场”前面加上“同类”的限定。对于上述意见,审定专家们达成一致进行修改。
同时,专家们讨论决定删去主体建筑这一款标准。在对4.3出入口要求进行审定时,杨松建议将“残疾人的坡道”修改为“无障碍通道”,将“出口与入口应有区分”改为“出入口分设”。专家组采纳了他的意见。在对4.4进行审定时,李书友建议将“不应有形成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源”改为“无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源”;谢培林建议将“场内交易厅应在入口醒目的位置设置标识或牌匾,标示经营尾货产品的类别”修改为“场内交易厅应在入口醒目的位置显示经营尾货产品类别的标识,通道应设有明显的消防疏散和购物导向标识”;靳兰香建议去掉“通道应设有明显的消防疏散标志、购物导向标志、称重台标志(不经营无需称重物品的市场除外)”;李党会调研员建议将4.4.3改为“货架应符合环保和消防标准”;胡剑萍处长建议删去4.4.6。经过审定专家的讨论,大家一致通过了上述修改意见。
下面是对第五款设施设备要求的审定。专家们一致通过删去5.1.2、5.1.7这两条,胡剑萍处长建议将5.1.3修改为“配备安全监控设施”,将5.1.4修改为“场内交易厅应配备温度调节的通风换气设备”;谢青建议将5.1.5修改为“室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并设有人员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杨松建议删去中5.1.6的“超过1000平米以上的尾货市场”;周卫中建议将5.1.8改为“应有标识清楚的停车场,便于车辆进出”,因为停车场的建设有的市场是设在场内的。以上所有意见审定组专家一致通过。
对于第六款中第一条商品质量管理标准的审定,谢青建议删去6.1.1中的a条,胡剑萍处长建议删去d、e两条;郭冬乐建议将b修改为“尾货标识应明示商品产地和生产企业或商户名称”;周卫中建议将c中的“出口未果的尾货”修改为“出口转内销形成的尾货”;李党会调研员建议加入“进口商品进入尾货市场应有报关单和商检报告”这一条。上述修改意见专家组讨论通过。
对于第二条商品陈列中的6.2.1专家组讨论决定删去“明码标价,可以讨价还价”的表述。对于第三条进货管理标准,胡剑萍处长建议删去6.3.3,将6.3.2改为“实行索证索票制度”。
专家组讨论将标准中所有的“经销商户”这一表述统一修改为“商户”。在6.4款中,一致通过删去6.4.3中“应运用计算机系统建立数据库”,删去6.4.4,将6.4.5修改为“定期对新进入商户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在6.5款中,一致通过将6.5.1、6.5.2、6.5.4、6.5.7和6.5.9删掉,简化为“应及时公示市场的管理信息”;将6.5.8中的“在营业期间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至少每两小时进行1次消防安全巡视”删去。在6.6款中,删去“应具备从业资格”。在6.7款中,赵亚萍建议将标题修改为“信用管理”,以与前面内容保持一致;胡剑萍处长建议删去6.7.1、6.7.2和6.7.3,简化为“应建立商户的诚信经营档案。应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经专家组审定通过该修改意见。
至此,标准的所有内容均审定完毕,修改后的标准符合我国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应行业发展的要求,具有相当强的可操作性。审定组议定同意审定通过《尾货市场经营管理技术规范》行业标准。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标准处处长胡剑萍进行了总结发言,她对参加此次专家审定会的各位专家组成员、各企业界代表、媒体的朋友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并希望该标准出台以后能够进一步规范尾货市场的经营管理行为,为我国尾货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
首都流通业研究基地批发零售研究中心 范瑛